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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申请与核拨规定
2015-11-10 16:17:04 作者:news 来源: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申请与核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申请时需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www.tj.lss.gov.cn/ ecdomain/ framework/tj/index.jsp)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网上填写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按照上述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来源:天津劳动保障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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