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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通知
2015-10-08 14:45:58 作者:news 来源:
 
  

PS:为方便广大群众阅读,关键语句已标红!原文如下: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完善服务,现将修订后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同时废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还款,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职工组合按揭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公积金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在非还款日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分中心贷款职工需到分中心办理。

1. 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同时到场办理: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和还款手续

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根据借款人拟还款本金计算应还利息,确定还款金额和提取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由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

管理部(分中心)为借款人办理提取及还款手续,办理完毕为借款人打印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的为借款人打印还款计划,结清贷款的为借款人打印结清证明。

第五条 组合按揭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申请。分中心职工需到分中心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建设银行受理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剩余贷款本息,确定最高可提取额度,并根据借款人拟余额还贷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建设银行盖章。

(三)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设银行还款

建设银行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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